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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服务政策解读

2017-12-06浏览量:39197次

1、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

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优惠政策

享受该政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执行标准为: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3、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该政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执行标准为:按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4、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对退役士兵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文件依据:《滨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滨财发〔2017〕5号)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

5、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文件依据:《滨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滨财发〔2017〕5号;《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7〕17号)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二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文件依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人社发〔2017〕6号)

7、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困难企业在实施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期间,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度只能申领一次稳岗补贴。(文件依据:《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人社发〔2015〕33号、《转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滨人社发〔2015〕56号)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外)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8、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时经过认证)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文件依据:《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人社发〔2012〕50号、《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

对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享受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文件依据《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人社发〔2012〕50号、《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

9、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政策

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文件依据: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5号)

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0、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服务是为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求职提供的各类服务,主要包括下列活动:组织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供息信息发布;其他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文件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申请材料: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的委托招聘证明(单位盖章)、招聘简章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岗位名称、招用人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录用条件、用工类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等。

编辑者: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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