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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17-12-06浏览量:1257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于2001年1月15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这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删去了原《办法》中第五条中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现场监督等条款。这意味着,以后拍卖活动不需要再到我们工商部门备案。

新《办法》针对拍卖市场各种不规范行为明确提出,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新《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拍卖人不能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违反规定的,工商部门将没收其拍卖所得;让员工“冒充”竞买人的,将被处以拍卖佣金一到五倍的处罚,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违反第五条第七项规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依据《办法》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行为均将被处罚。

新《办法》还规定,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财产;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工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罚款。

编辑者: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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