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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7-12-06浏览量:3279次

一、必要性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等要求,积极适应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2016年,省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鲁质监监一发〔2016〕45号),并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该《细则》为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系统首创,首次提出了研究探索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行“计划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新的监管思路。为认真抓好《细则》的贯彻实施,省局编写下发了业务学习资料,先后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对全省17市局和180个县级局的200余名监管人员进行了系统宣贯培训,经过全省质监系统一年来的实践表明,该《细则》理念较新、内容充实、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该《细则》为试行,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试行期将于10月31日届满。此外,通过一年来的试行,省局也发现《细则》中有些内容有待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为此,修订工作于8月份起开始启动,并先后到部分市(县)局调研座谈,并先后2次征求了省局相关处室(单位)、17市局意见,同时还按规定在省局门户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请法规处进行审查把关;近期,省局又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分析梳理,并积极予以采纳。

三、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从试行情况看,《细则》符合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有力地指导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市县局给予较高评价。在征求意见阶段,各市县局普遍建议不做大的修改,省局各处室(单位)反馈意见也是如此。因此,此次修订未做结构性调整,主要是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第八条:为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加了“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程度、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随机抽查企业及频次、数量”及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等内容;

(二)为提高监管效能,体现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威性,促进企业自觉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十八条明确了问题企业“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要跟踪整改情况,并在企业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或企业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记录整改结果”等相关内容;

(三)根据市县局建议,对《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二)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如:明确了检查结果的“未发现异常情况”、“企业存在轻微问题需整改”、“企业存在严重违法生产行为”三种状况,是检查结果一目了然。

(四)根据中央和省政府关于“放管服”精神和部分市局的建议,为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了原试行稿中的附件三《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自查表》,及要求企业在监管部门检查前进行自查的相关内容。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鲁质监监一发〔2016〕45号)即将于2017年10月31日失效,此外,为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相配套,积极做好“放、管、服”,本《细则》定于11月1日起施行。

编辑者: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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